聲請迴避

日期

2024-10-04

案號

SLDV-113-聲-153-20241004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郭獅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聲請迴避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,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。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未繳納裁判費,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150號強制執行事 件之承辦司法事務官迴避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聲請人,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簡答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,其聲請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 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佳純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瓊雯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芝箖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