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執行

日期

2024-10-21

案號

SLDV-113-聲-169-20241021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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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黃宜敏 相 對 人 楊冬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聲請駁回。   理  由 一、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適用本法之規 定;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:二、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,1,000元,非訟事件法第1條、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繳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,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,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日送達聲請人,有該送達回證在卷可稽,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,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為憑,參諸首揭說明,其聲請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毛彥程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姿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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