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日期

2024-10-18

案號

SLDV-113-聲-175-202410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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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蔣治仁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劉子嘉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35號分 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五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。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35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之被告,因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聲請法院告知訴訟,本院卻不准被告提出,並拒絕收受其所提出之告知訴訟書狀,因自身權益及審級利益受損,後續將向相關單位主張維護權利,爰聲請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   錄音光碟等語。 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 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  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  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  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  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。第1 項聲請經   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。持有第   1 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   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  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、3 、4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   1 項所明定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3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之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依法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千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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