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聲請閱卷
日期
2024-12-09
案號
SLDV-113-聲-182-20241209-1
字號
聲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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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許鴻基 相 對 人 許玲玉 代 理 人 歐德芳律師 相 對 人 許鐵雄 代 理 人 郭承昌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倍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(本院113年度重訴 字第12號),聲請閱卷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 件卷宗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院裁定許可。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,不包括經濟上、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(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55號裁定要旨參照)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就相對人即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請 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(下稱本案訴訟事件)之兩造提起主參加訴訟(案列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16號,下稱系爭主參加訴訟),為充實訴訟資料,準備後續攻防,以維護法律上權益,爰聲請閱覽本案訴訟事件卷宗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主張其因相對人間本案訴訟事件訴訟之結果,自己 之權利將被侵害,且其對本案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有所請求,已提起系爭主參加訴訟,業經本院調取本案訴訟事件、系爭主參加訴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,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本案訴訟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其聲請閱覽卷宗,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