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迴避
日期
2024-12-02
案號
SLDV-113-聲-191-20241202-2
字號
聲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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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李珊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(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號),聲請法官迴避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,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 迴避,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,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,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。倘該事件已終結,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,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,則該法官之執行職務,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,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,聲請該法官迴避(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要旨參照)。 二、聲請人聲請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(下稱系爭事件)之承審法官楊忠霖迴避。經查,聲請人於系爭事件言詞辯論終結即民國113年10月1日後之同月28日提出本件迴避之聲請,然系爭事件於113年11月1日做成終局判決而告終結,有系爭事件之言詞辯論筆錄及判決在卷可佐。系爭事件既已終結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以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迴避,於法自有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 章 榮 法 官 陳 月 雯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