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日期

2024-11-12

案號

SLDV-113-聲-198-202411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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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林怡蕙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與相對人即原告鄭疋琍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 件(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14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 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14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 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持有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所明定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14號請求修復漏水 等事件之被告,因認有確認證人楊敏楠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證述過程及本院筆錄記載內容之必要,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14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之 被告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淑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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