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執行
日期
2025-02-19
案號
SLDV-113-聲-200-20250219-2
字號
聲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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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孫益森 送達代收人 林文淵律師 相 對 人 高彬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 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「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佰參拾 萬元後,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329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,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7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、 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聲請人供 擔保新臺幣陸佰參拾萬元後,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3296號執行 事件(含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2261號)之 強制執行程序,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7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判決確定、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。」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聲請顯然錯誤者,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