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SLDV-113-聲-205-20241129-1
字號
聲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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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陳筱屏律師 相 對 人 陳漨甫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44號損害賠償事 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四號返還投資款事 件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 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。持有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。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、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44號事件當事人何國魁之 訴訟代理人,有聲請人提出之委任狀可稽。是其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其於聲請書上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依法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