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迴避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SLDV-113-聲-221-20250331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1號 抗 告 人 黃陳鳳美 黃欽佩 黃慈姣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,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所 為113年度聲字第221號裁定提出抗告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抗告 人繳納,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