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執行

日期

2025-01-20

案號

SLDV-113-聲-223-20250120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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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陳文才 相 對 人 涂勝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 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涂勝與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 「涂勝語」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於聲請書狀誤載當事人姓名「涂勝語」為「涂勝與」 ,致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勃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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