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強制住院
日期
2025-01-24
案號
SLDV-113-衛-24-20250124-1
字號
衛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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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24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共犯即警察局長期挑釁及辱罵伊,伊始於民 國113年9月8日持鐵棍出門自保,更與在板橋區文化路走路的一男一女與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(下稱八里療養院)串通,將伊送至八里療養院。另伊於同月18日,因病友在伊如廁後欲洗手時,對伊大吼大叫、侮辱伊,且不准伊洗手,更欲作勢動手毆打伊,伊才出拳打病友。綜上,伊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,為此聲請裁定停止強制住院。 二、按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,致不能處 理自己事務,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為嚴重病人者,如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,且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,卻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,並交由二位以上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,前項強制鑑定結果,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,但詢問嚴重病人意見後,其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,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,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,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;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,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,現行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、第41條第1項至第3項、第4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經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,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住院,亦為同法第42條第3項前段明定。 三、經查: ㈠聲請人經診斷患有誇大、被害妄想及幻聽,前曾於113年9月8 日持鐵棍於街上遊蕩,更於住院期間之同月18日出拳攻擊病友,及於同年10月18日曾用力推擠病友,表示出院後要拿武器把共犯處理完,給他們死,有傷害他人之虞之情事,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認定之嚴重病人,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,惟聲請人拒絕接受,符合同法第4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,經八里療養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,並於113年11月11日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,經衛生福利部於113年11月13日以衛部心精審字第1130210540號審查後,許可八里療養院對於聲請人實施強制住院在案等情,有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(本院卷第15頁)、八里療養院診療紀錄、護理紀錄單、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、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願任同意書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稽。且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自陳113年9月8日曾攜帶鐵棍上街,同月18日曾出拳攻擊病友等語(本院113年12 月31日非訟事件筆錄),堪認聲請人確有傷害他人之虞,並曾有傷害他人之行為,其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認定之嚴重病人,應予強制住院,並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八里療養院對於聲請人實施強制住院在案。參以,聲請人有明顯誇大妄想、幻聽,且無病識感,不願服用藥物,未來無就醫意願,其於同年12月18日復稱:「如果有人惹我,跟我吵架,我會用武器對付他,就是要讓他死啊」、「法院的槍是我買的阿」等語(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、八里療養院診療記錄第16頁),足見其仍有傷害他人之虞,現階段仍有繼續住院接受專業醫學治療之必要,故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,難認有據。 ㈡綜上,聲請人所受強制住院之處分尚無違誤,且目前仍有繼 續住院接受治療之必要,應認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,予以駁回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姿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