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4-11-28
案號
SLDV-113-補-1005-2024112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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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謝易宏 謝雅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陳義龍律師 被 告 謝春山 謝春海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春竹 被 告 謝錦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 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 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 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將兩造間共有之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暨其上同 段建號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弄0號3 樓(下稱系爭建物)為分割。查原告主張其就系爭建物之應有部 分各為10分之1,本院參之宇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就系爭 土地及系爭建物鑑定起訴時市場交易價額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 1,833萬3,410元、179萬3,289元,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402萬5,340元【計算式:(18,333,410+1,793,289)〈系 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交易價額合計〉×1/10×2〈原告應有部分合計〉=4 ,025,340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97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