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28

案號

SLDV-113-補-1015-2024102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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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黃泓儒 周逸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宛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牛營造有限公司、威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5萬3,11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萬2,3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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