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
日期

2024-10-17

案號

SLDV-113-補-1019-202410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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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詹舒惠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佩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10,86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0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12,088元,逾期 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姿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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