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14

案號

SLDV-113-補-1021-2024111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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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LEE-LUONG SYLVIA S.Y(中文姓名:李承恩)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邱于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杰昇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萬 3,29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1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堯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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