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4-10-25

案號

SLDV-113-補-1024-202410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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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方綺如 被 告 鄒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 付命令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,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6,535,700元, 附帶請求起訴前自民國108年4月15日起至113年4月29日止,按週 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1,647,355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併算 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,183,055元(計算式:6,5 35,700+1,647,355=8,183,055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,081元 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及裁判費65,246元,尚 應補繳16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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