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日期
2024-10-28
案號
SLDV-113-補-1033-2024102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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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高燈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 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分別定有 明文。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 段0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上,面積13.63平方公尺之 建物(下稱系爭建物)拆除,並將占用之系爭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,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235萬7,990元(計算 式:公告土地現值17萬3,000元/㎡×占用面積13.63㎡=235萬7,990 元);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、3項係分別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10 年1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共計10萬7, 389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、自113年8 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日止,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 ,607元,揆諸前揭規定,原告訴之聲明第2、3項請求起訴前之不 當得利部分,應併計其價額,則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分別為 10萬7,389元、505元(計算式:2,607元×6/31=505元,元以下四 捨五入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6萬5,884元(計算式:235 萬7,990元+10萬7,389元+505元=246萬5,884元)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萬5,45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