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再審(返還土地等)
日期
2024-10-30
案號
SLDV-113-補-1040-2024103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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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0號 再審聲請人 黃阿月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土 地事件,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再字第4號裁定聲請再審, 未據繳納再審聲請費。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,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(下同)1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 文,此為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未繳裁判費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,即為再審聲請不合法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、第505條準 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再審聲請費100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 再審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