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08
案號
SLDV-113-補-1056-2024110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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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陳志欣 被 告 郭修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 佰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,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 記事欄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當事人書狀,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亦有明定。末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,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年籍資料,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,依首揭規定,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