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5-03-17

案號

SLDV-113-補-1070-202503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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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鍾筱青 被 告 謝曜聰 謝坤益 謝思吉 廖妤譿(原名謝妤譿)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(下同)1萬0,570元。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 人起訴,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,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就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(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 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本件原告主張代位其債務人謝宇凱 (原名謝坤城)提起訴訟,原告與謝宇凱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並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,而應以「原告民國114年3月3日民事起 訴狀㈢之附表一」陳報之謝宇凱就被繼承人廖翊吟所遺留之如該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(即編號1至5部分)及動產(即編號6至20部 分)繼承所可獲得之利益計算。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4萬2 ,736元(計算式如附件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,235元,扣除 前開已繳之裁判費1萬0,57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6,665元(即 2萬7,235元-1萬0,570元=1萬6,665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附件: ㈠、編號1、2、4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○號建物(權利範圍 全部)(下稱系爭建物,與坐落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)、及該建物所坐落之同小段502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123/36000)、同小段503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36/10000): 1、依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,與系爭不動產鄰 近地區同路段、相近屋齡、樓層、主要用途、主要建材及建物型態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21萬8,920元(含房屋及土地)。 2、又系爭建物之主建物面積為41.5平方公尺、附屬建物面積為1 0.44平方公尺、共有部分面積為3.8平方公尺【計算式:1/52(即權利範圍)×197.21(平方公尺)(即共有部分面積)≒3.8(平方公尺)(小數點第一位以下4捨5入,下同)】、共有部分面積為2.2平方公尺【計算式:20/10000(即權利範圍)×1,119.12(平方公尺)(即共有部分面積)≒2.2(平方公尺)】,即系爭建物之總面積合計57.94平方公尺,是於起訴時之價額為1,268萬4,225元【計算式:21萬8,920(元/平方公尺)×57.94(平方公尺)≒1,268萬4,225(元)(小數點以下4捨5入,下同)】,復以被代位人謝宇凱之應繼分比例5分之1計算此部分繼承所可獲得之利益為253萬6,845元【計算式:1,268萬4,225(元)×1/5(即謝宇凱之應繼分)=253萬6,845(元)】。 ㈡、編號3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123/3 6000)(非前述建物之基地): 1、按502-1地號土地之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公尺34萬8,0 00元。 2、又該502-1地號土地之面積為27平方公尺、被代位人謝宇凱之 應繼分比例為1/5。是經計算謝宇凱就此部分繼承所可獲得之利益為6,421元【計算式:348,000(元/平方公尺)×27(平方公尺)123/36000(權利範圍)×1/5(即謝宇凱之應繼分)≒6,421(元)】。 ㈢、編號5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36/10 000)(非前述建物之基地): 1、按503-1地號土地之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公尺34萬8,0 00元。 2、又該503-1地號土地之面積為7平方公尺、被代位人謝宇凱之 應繼分比例為1/5。是經計算謝宇凱就此部分繼承所可獲得之利益為1,754元【計算式:348,000(元/平方公尺)×7(平方公尺)36/10000(權利範圍)×1/5(即謝宇凱之應繼分)≒1,754(元)】。 ㈣、編號6至20所示之總金額為48萬8,579元【計算式:489(元)+2 ,765(元)+523(元)+1,709(元)+5,155(元)+6,673(元)+5,088(元)+5萬9,552(元)+29(元)+2,000(元)+50,000(元)+8,000(元)+1,300(元)+31萬6,901(元)+2萬8,395(元)=48萬8,579(元)】,被代位人謝宇凱之應繼分比例為1/5,是謝宇凱就此部分繼承所可獲得之利益為9萬7,716元【計算式:48萬8,579(元)×1/5(即謝宇凱之應繼分)≒9萬7,716(元)】。 ㈤、以上合計264萬2,736元【計算式:253萬6,845(元)+6,421(元 )+1,754(元)+9萬7,716(元)=264萬2,736(元)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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