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日期
2024-11-15
案號
SLDV-113-補-1084-2024111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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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4號 原 告 王忠正 訴訟代理人 陳瀅芝律師 丁偉揚律師 劉秋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瑞超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系爭土地之價值為 新臺幣(下同)129,000元【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,與該 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計算。計算式:1平方公尺×129,000元/ 平方公尺=129,000元】,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,33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 補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玥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