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日期
2024-12-12
案號
SLDV-113-補-1098-2024121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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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金寶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籍靜宜 訴訟代理人 曾淇郁律師 黃宏仁律師 鍾凱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書薇、朱時駿、朱書韻、朱書瀅等間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 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