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日期
2024-10-18
案號
SLDV-113-補-1099-2024101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羅慧愉 訴訟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呂崑富 楊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分配 表異議之訴,債務人為原告時,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,致被 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,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(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本 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,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2298號 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製作之分配表( 下稱系爭分配表),次序編號12債權人即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權原本金額逾新臺幣(下同)395萬6,129元之範圍、次序編 號13債權人即被告楊麗雪之執行費分配(次序編號4)金額逾5,2 97元及債權原本金額逾78萬7,766元之範圍、次序編號14債權人 即呂崑富之執行費分配金額逾5,297元(次序編號5)及債權原本 金額逾78萬7,767元之範圍,均應予剔除。依首揭規定及說明,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,致被告即債權人 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即139萬8,962元(計算式詳附表C 欄)定之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9萬8,962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4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: 次序 系爭分配表記載金額(A) 原告請求剔除之部分(B) 差額(C=A-B) 4 9,299元 逾5,297元 4,002元 5 9,299元 逾5,297元 4,002元 12 4,173,534元 逾3,956,129元 217,405元 13 1,374,542元 逾787,766元 586,776元 14 1,374,544元 逾787,767元 586,777元 合計 1,398,962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