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投資款
日期
2025-02-03
案號
SLDV-113-補-1104-2025020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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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楊牡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仲南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萬 4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9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,尚應補繳8,4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