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
日期

2024-11-08

案號

SLDV-113-補-1105-2024110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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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宋孟哲 訴 訟代 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林子翔律師 被 告 黃睿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90,500元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,700元,扣除原告已繳500元支付命令裁判 費後,原告尚應補繳8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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