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保證金等

日期

2024-12-04

案號

SLDV-113-補-1108-202412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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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豪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 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8,697,47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,130元,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101號卷 第9頁)後,尚應補繳86,630元,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86,63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宋姿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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