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等
日期
2024-10-11
案號
SLDV-113-補-1112-2024101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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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王燕妮 訴訟代理人 徐立晟律師 陳佳函律師 被 告 郭淳頤律師即蕭一夫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,139,073元。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1,232元,逾期 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 區○○街00號7樓建物(權利範圍:1/1)及其所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:334/10000)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。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計算,又系爭房地(含主建物、附屬建物、共有部分)之面積合計為190.69平方公尺【134.88+10.97+(1514.89×296/10000)=190.69,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二位】,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,相近路段、建物型態、屋齡及面積之房屋(含所在土地)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(下同)45,395元,依此計算,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8,656,373元(45,395元×190.69平方公尺=8,656,37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次查,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,482,700元。是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0,139,073元(8,656,373+1,482,700=10,139,073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,2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