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日期
2024-12-26
案號
SLDV-113-補-1125-2024122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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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林筠庭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育綺律師 被 告 林○○ 法定代理人 林莉穎 訴訟代理人 呂學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南港區市 ○○道0段000巷0號建物(權利範圍3分之1)及其坐落土地,及門 牌號碼臺北市南港區市○○道0段000巷00號3樓建物(權利範圍3分 之1)及其坐落土地(下合稱本件不動產)辦理繼承登記,並將 本件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 本件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。查本件不動產之交易價額, 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,近鄰或類似地區中型態、 屋齡、樓層及面積等條件類似或相當之不動產於起訴前之交易單 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156,877元,本件不動產總面積 (含附屬建物)為232平方公尺(計算式:107.20+124.80=232) ,以此試算本件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為12,131,281元(計算式 :156,877×232×1/3=12,131,281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,131,28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,83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