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4-10-14
案號
SLDV-113-補-1131-202410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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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震大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3萬2,4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3,276元,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500元 ,尚應補繳1萬2,77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