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SLDV-113-補-1137-2024120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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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黃當發 被 告 孫益森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。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,債務人為原告時,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 ,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,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(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) 。查本件被告原分配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80萬元,倘其債權 金額(525萬8459元)改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金額(350萬元)計算 ,被告所受分配額減為350萬元(詳如附件試算表),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0萬元(計算式:480萬元-350萬元=130萬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帛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