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4-11-08

案號

SLDV-113-補-1139-2024110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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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謝旻瞱 訴訟代理人 姜鈞律師 柯飄嵐律師 被 告 盧永屹 訴訟代理人 吳家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7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1,5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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