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08

案號

SLDV-113-補-1145-2024110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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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吳曜宇 吳典隆 李典樺 吳稚齡 吳慶齡 被 告 游淑貞 許智鈞 顏淑嬋 廖明昭 簡宏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23,68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,17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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