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日期
2024-12-06
案號
SLDV-113-補-1156-2024120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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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謝勉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 未繳足裁判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 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。 請求分割遺產,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 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 事裁定參照)。查原告代位債務人宋莉枝即宋麗枝提起訴訟,原 告與宋莉枝即宋麗枝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 ,應以宋莉枝即宋麗枝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為繼承可獲得之利益 計算。準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宋莉枝即宋麗枝繼承如附表 所示遺產可獲得之利益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7萬9,328元( 計算式詳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,652 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萬1,494元,尚應補繳4,158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: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財 產 價 值 1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16地號 16,259 公同共有1/4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:4,100元×16,259×1/4=1,666萬5,475元 2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18地號 2,099 公同共有1/4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:4,100元×2,099×1/4= 215萬1,475元 3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21地號 174 公同共有1/4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:4,100元×174×1/4= 17萬8,350元 4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22地號 4,148 公同共有2/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:4,100元×4,148×2/48= 70萬8,617元 5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37地號 147 公同共有1/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:4,100元×147×1/8= 7萬5,338元 6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38地號 62 公同共有1/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:4,100元×62×1/8= 3萬1,775元 7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39地號 245 公同共有2/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:4,100元×245×2/48= 4萬1,854元 8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45地號 3,183 公同共有2/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:4,100元×3,183×2/48= 54萬3,763元 9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46地號 358 公同共有1/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:4,100元×358×1/8= 18萬3,475元 10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55地號 1,171 公同共有2/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:4,371元×1,171×2/48= 21萬3,268元 11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58地號 3,170 公同共有2/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:4,100元×3,170×2/48= 54萬1,542元 12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67地號 470 公同共有2/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:6,200元×470×2/48= 12萬1,417元 13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68地號 488 公同共有2/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:6,200元×488×2/48= 12萬6,067元 14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70地號 2,864 公同共有2/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:6,200元×2,864×2/48= 73萬9,867元 15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71地號 1,520 公同共有1/4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:4,100元×1,520×1/4= 155萬8,000元 16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73地號 419 公同共有2/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:4,100元×419×2/48= 7萬1,579元 17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74地號 6,733 公同共有2/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:4,705元×6,733×2/48= 131萬9,949元 18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86地號 315 公同共有2/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:4,100元×315×2/48= 5萬3,813元 19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87地號 9,930 公同共有1/4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:4,100元×9,930×1/4= 1,017萬8,250元 合 計 3,550萬3,874元 訴訟標的價額 3,550萬3,874元×1/24(原告代位之債務人宋莉枝即宋麗枝之應繼分比例)=147萬9,328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