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侵害等

日期

2024-11-04

案號

SLDV-113-補-1164-202411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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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4號 原 告 張效煌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徐偉瀚律師 被 告 台灣科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vilen Ivanov Karaivanov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:㈠被告應移除「張效煌劉真」、「張效 煌 劉真」、「劉真主治醫師張效煌」及相關得將被告與劉真進 行連結之預測查詢字串。㈡被告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「張效煌劉 真」、「張效煌 劉真」、「劉真主治醫師張效煌」及相關得將 被告與劉真進行連結之預測查詢字串再次顯現。其聲明均係基於 人格權被侵害,請求為回復之處分,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各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,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(下同)3,000元,合計6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 陳怡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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