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4-11-05

案號

SLDV-113-補-1166-2024110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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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誠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葉在崑 原 告 黃志仁 林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妤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貳佰貳拾貳萬玖 仟貳佰捌拾陸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零柒拾柒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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