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4-11-06

案號

SLDV-113-補-1176-202411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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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6號 原 告 陳義方 被 告 陳雪珠 訴訟代理人 洪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,逾期 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,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經被告具狀聲明異議,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其中利息部分屬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,不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6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黎隆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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