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25
案號
SLDV-113-補-1179-2024102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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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9號 原 告 温少鈞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宏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, 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15,850元, 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宋姿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