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
日期

2024-12-19

案號

SLDV-113-補-1186-2024121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6號 原 告 魏震宇 被 告 黃雅慧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預納足額之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貳仟捌佰捌拾陸 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(計算式詳如附件說明)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貳拾陸萬陸仟零伍拾陸元,扣除前繳之裁判費壹仟元後,原告 尚應補繳貳拾陸萬伍仟零伍拾陸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預納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附件說明: 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上,如 複丈成果圖A、B、C圖示部分之地上物拆除,並將該部分土地返 還予全體共有人,併請求起訴前已發生之不當得利租金7萬9497 元,暨起訴後所生不當得利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:前 揭土地於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萬5500元×地上物總面積51 8.65平方公尺,再加計數額已確定之不當得利7萬9497元=2886萬 4572元。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