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

日期

2025-03-26

案號

SLDV-113-補-1190-2025032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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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0號 原 告 蘇國富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楊巧如等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: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查原告所提起訴狀未記載被告郭楊免、李楊定、江楊巧如、黃真珠其等繼承人之住居所,於法不合,本院已依原告聲請調取相關資料,原告應向本院聲請閱卷後補正前開被告之正確住所或居所。並提出完整被告姓名及住所記載之起訴狀,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到院。 二、另查本院依原告聲請調取相關資料,惟查無被告劉鱔魚、呂 碧蓮、林呂碧蓮之戶籍資料,如前開被告係屬誤載,請具狀撤回之,或提出其他調查方式到院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傅郁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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