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再審(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)
日期
2024-10-09
案號
SLDV-113-補-1192-2024100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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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2號 再審聲請人 張淑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李柏漢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,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3日、113年4月26日本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17號確定裁定均聲請再審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2項規定,應分別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 合計為2,000元,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。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