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代墊款
日期
2024-11-06
案號
SLDV-113-補-1202-2024110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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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2號 原 告 姚蘭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桂芬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 貳拾陸元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代墊之裝潢尾款新臺幣 (下同)36萬3,929元、稅金237萬379元,合計273萬4,308元款項(原告誤繕為0000000萬元,應予更正)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3萬4,30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,126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