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08
案號
SLDV-113-補-1203-2024110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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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涂春福 被 告 謝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3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93 0元,又被告所犯並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所規定 之罪,此有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8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( 見本院卷第14至19頁),本件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 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