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5-03-24

案號

SLDV-113-補-1204-202503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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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4號 原 告 張詠竣 訴訟代理人 董子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紳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 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,暫免繳納訴訟費用,雖 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(下稱系爭規定)所明定 。惟查,原告對被告劉勁等人所提詐欺取財罪告訴,業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3278號、113年度偵字第5 5887、60604號為不起訴處分(見本院卷附資料),是本件尚難 認符合系爭規定之要件,原告非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。經核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萬6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,6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5,620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邦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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