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11
案號
SLDV-113-補-1208-2024101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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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郭立行 被 告 李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9,090,164元。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116,070元,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 億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是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其起訴時即113年9月11日之前1日止,為129,090,16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6,0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 編號 金額 (新臺幣) 期間 (民國) 天數 年息 總計 (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1億元 (本金) - - - 1億元 2 29,090,164元 (利息) 103年12月31日起至113年9月10日止 9年255日 3% 29,090,164元 總計 129,090,164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