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

日期

2024-10-07

案號

SLDV-113-補-1209-2024100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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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高啓輔 被 告 江南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余以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聲 明確認被告余以仲與被告江南社區管理委員會間之第9屆管理委 員會主任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,並非係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 利有所主張,核屬因財產權涉訟,且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 利益範圍可據,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,依上開規定, 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(下同 )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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