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22
案號
SLDV-113-補-1212-2024112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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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黃文慶 林素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子特律師 被 告 黃文乾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 複代理人 蘇亦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40,544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,28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