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日期
2024-10-30
案號
SLDV-113-補-1217-2024103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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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7號 原 告 蘇彥橋 蘇宥橋 兼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蘇浩仁 蘇結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等間請 求國家賠償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㈠、提出全體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㈡、提出起訴狀所列被告周祖珍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 、周祖珍建築師事務所之商業登記資料(應併陳明其組織型態)(如非獨資商號或另有法定代理人,應於起訴狀之當事人欄更正列載且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〈記事勿省略〉)。 ㈢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15萬8,52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9,408元,原告應予補繳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