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4-12-12
案號
SLDV-113-補-1236-2024121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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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適宇核發支付命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 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,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 或費用者,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,仍應併算其金額。經查,本 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3萬1,873元(含本金51萬3 ,405元、利息1萬8,468元),及其中51萬3,405元自民國113年6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72計算之利息,關於上 開利息請求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25日止之利息共計 為828元(計算式詳如附件,元以下四捨五入),再加計53萬1,8 73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萬2,70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,8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5,34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