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14

案號

SLDV-113-補-1242-2024111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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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2號 原 告 黃美仁 (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 中)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0萬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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