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日期
2025-01-14
案號
SLDV-113-補-1247-202501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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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陳邵君 訴訟代理人 黃昱傑律師 被 告 丁莛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47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,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7萬元;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 告應代原告向訴外人淡水一信用合作社清償如起訴狀附件所示貸 款契約尚未清償之全部債務(含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、取得執行 名義費用、強制執行費用),依原告主張上開貸款迄今尚欠約29 7萬8,172元(見本院卷第13頁),則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為 297萬8,172元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4萬8,172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萬5,0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